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
)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
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爰於第一項規定該計畫應包括之內容,說明如下:
  (一)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雖未強制要求設置資通安全長,惟為使所管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動,亦得考慮仿
        照公務機關之方式設置資通安全管理代表。考量資通安全推動常
        涉及單位內相關資源調動及分配等事項,相關業務應由高階管理
        人員統籌規劃較為合適,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所設置之資通安全
        管理代表,應具有足夠權責、資源、權限、相當資歷、經驗及資
        安專業之人員擔任為宜,使資通安全相關業務得以順利推展。
  (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就所屬人員應定期辦理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以建立人員資通安全認知,提升機關資通安全水準。
二、為利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
    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應包括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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