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次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 以公文函送本部。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 通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形 ,故於本條明定其應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