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署長綜理署務,其權責如左:
  一、國庫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二、本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本署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署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署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署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署重要案件變更處理方式之決定。
  八、本署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署職員請假之核准。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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