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組長、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會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
  計、統計、人事調查機構之監督)綜理本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
      核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核及提供意見
      。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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