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組掌理政府財務效能增進之研議,國家重大建議及發展計畫經費之
  核議,地方財政之監督輔導、軍公教人員待遇福利之會核等事項。分設
  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經費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政府重大建設及發展計畫預決算彙計。
    (三)關於加強政府財務管理措施之研擬與建議。
    (四)關於各級政府整體財政之規劃與檢討。
    (五)關於增進政府財務效能之檢討及建議。
    (六)關於國內外重要財政資料之蒐集與研析。
    (七)其他有關財務行政研議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之研議。
    (二)關於地方財政事項之規劃及建議。
    (三)關於地方財政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四)關於地方財政收支之輔導、監督及考核。
    (五)關於省市政付預算、決算之審核。
    (六)關於中央補助地方與地方協助中央之擬議。
    (七)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基金之管理。
    (八)關於地方財政資料之蒐集、分析、統計、整理。
    (九)其他有關地方財政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增加政府支出法案、方案之核議。
    (二)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待遇、補助費、獎金、加給津
          貼法案之會核。
    (三)關於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保險、退休、撫卹法案之會核
          。
    (四)關於公務人員互助及福利法案之會核。
    (五)關於軍、公、教退休(伍)(職)人員,退休(伍)(職)金
          優惠存款辦法之會核。
    (六)關於國家戰時動員計畫案件之會核。
    (七)關於交通戰備器材購置儲備案件之會查。
    (八)其他有關增加政府財務負擔事項之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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