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國際財政司,分四科辦事。
三、推動促參司,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六、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七、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八、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九、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立法理由〕 一、為綜整規劃與執行本部核心國際業務,原由本部國庫署辦理之多邊開
發銀行等國際業務,移撥至本部國際財政司,並與該司現有財政合作
科之財政金融合作領域業務及人員整併,增設一科,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
二、序言、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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