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一、依據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明定請頒獎章人員之親屬亦得代 領順序規定。 二、參考條文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頒給 楷模獎章時,由該公教人員之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 順序之親屬代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