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
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實務有註銷獎章之情形,爰於本辦法明定。為期註銷獎章程序嚴
    謹周延,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請部長核定後,函知當事
    人註銷,並請其繳還獎章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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