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 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實務有註銷獎章之情形,爰於本辦法明定。為期註銷獎章程序嚴 謹周延,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報請部長核定後,函知當事 人註銷,並請其繳還獎章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