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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