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室主任、隊長、分(支)局長、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人事室
主任、政風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並受上級人事、政風、會計主管機關之
監督)綜理本組、室、隊、分(支)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單位主管決行事項之核
定。
二、本單位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單位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執行及考核。
四、本單位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陳報局長、副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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