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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稽核、秘書、編審、課員、隊員、辦事員、書記及技術類各項職務人員 ,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公務,並就各所承辦事項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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