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稽查組掌理港區船舶抄查、船邊貨櫃抽核、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
  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等事宜。
  分設四課、十四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巡緝課掌理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緝業務。
      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辦理轄區內巡邏、監視、駐船等查緝事項。
    (二)監控轄區內船隻動態及其上、下船人員所攜帶物品之查核。
    (三)船隻裝卸貨物之抽核。
    (四)船舶機件送修及機具進出港區之檢查。
    (五)卸駁貨物之加封。
    (六)「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之驗對。
    (七)其他交辦之任務。
  二、檢查課掌理船舶抄查及船邊卸岸貨櫃抽核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檢查一至三股:
          1.進出口船舶之抄查。
          2.船邊卸岸貨櫃抽核。
          3.繕製緝私報告、偵訊筆錄、點交私貨。
          4.其他臨時交派之查緝任務。
    (二)檢查四股:
          1.海運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稅放及處理。
          2.調岸船員行李之押運、檢查、稅放及處理。
          3.船員回航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押運、點驗處理及驗(稅)放
            。
          4.查扣及退關物品之處理。
          5.逾期不退運、不繳稅應稅物品及放棄物品之處理。
          6.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督察課掌理船舶進口理船、出口結關艙單申報及船用物品船邊驗放
      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督察一股:
          1.進口船舶理船。
          2.進港船舶動態之掌握。
    (二)督察二股:
          1.船舶結關單證之審核、艙單鍵輸費、助航服務費之徵收及結
            關證之簽發。
          2.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之簽發。
          3.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報告單之建檔。
          4.出口艙單之核銷。
    (三)督察三股:
          1.受理船隻掛號。
          2.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3.轉運申請書核銷及處理。
          4.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5.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之處理。
          6.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7.各種准單之核發及規費證之稽銷。
    (四)督察四股:
          1.船舶用品之船邊驗放。
          2.進出口貨物與保稅貨物之押運與監視加封。
          3.保稅運貨工具之勘察。
          4.受理船上加封司多物品之發放。
          5.關產之管理與維護。
  四、海務課掌理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
      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職掌如左:
    (一)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及港區工
          作船臨檢等事項。
    (二)關艇及其人員(含技工)之管理。
    (三)關艇歲(維)修及驗證事項之辦理。
    (四)本局無線電(話)台設備之監理及器材管理修護事項。
    (五)密碼(語)電務事項。
    (六)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