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組掌理港區船舶抄查、船邊貨櫃抽核、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
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等事宜。
分設四課、十四股,各課、股之職掌如左:
一、巡緝課掌理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緝業務。
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辦理轄區內巡邏、監視、駐船等查緝事項。
(二)監控轄區內船隻動態及其上、下船人員所攜帶物品之查核。
(三)船隻裝卸貨物之抽核。
(四)船舶機件送修及機具進出港區之檢查。
(五)卸駁貨物之加封。
(六)「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之驗對。
(七)其他交辦之任務。
二、檢查課掌理船舶抄查及船邊卸岸貨櫃抽核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檢查一至三股:
1.進出口船舶之抄查。
2.船邊卸岸貨櫃抽核。
3.繕製緝私報告、偵訊筆錄、點交私貨。
4.其他臨時交派之查緝任務。
(二)檢查四股:
1.海運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稅放及處理。
2.調岸船員行李之押運、檢查、稅放及處理。
3.船員回航攜帶自用行李物品之押運、點驗處理及驗(稅)放
。
4.查扣及退關物品之處理。
5.逾期不退運、不繳稅應稅物品及放棄物品之處理。
6.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三、督察課掌理船舶進口理船、出口結關艙單申報及船用物品船邊驗放
等事項。分設四股辦事:
(一)督察一股:
1.進口船舶理船。
2.進港船舶動態之掌握。
(二)督察二股:
1.船舶結關單證之審核、艙單鍵輸費、助航服務費之徵收及結
關證之簽發。
2.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之簽發。
3.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報告單之建檔。
4.出口艙單之核銷。
(三)督察三股:
1.受理船隻掛號。
2.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3.轉運申請書核銷及處理。
4.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5.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之處理。
6.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7.各種准單之核發及規費證之稽銷。
(四)督察四股:
1.船舶用品之船邊驗放。
2.進出口貨物與保稅貨物之押運與監視加封。
3.保稅運貨工具之勘察。
4.受理船上加封司多物品之發放。
5.關產之管理與維護。
四、海務課掌理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
關艇之指揮管理暨無線電監理業務,職掌如左:
(一)通商口岸(包括港區、錨地及其臨近水域)巡邏查緝及港區工
作船臨檢等事項。
(二)關艇及其人員(含技工)之管理。
(三)關艇歲(維)修及驗證事項之辦理。
(四)本局無線電(話)台設備之監理及器材管理修護事項。
(五)密碼(語)電務事項。
(六)查緝指揮情資傳遞。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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