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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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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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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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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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組、室及稽徵所:
一、營所稅組,分三股辦事。
二、綜所遺贈稅組,分三股辦事。
三、銷售稅組,分四股辦事。
四、法務組,分三股辦事。
五、綜合行政組,分四股辦事。
六、徵收及資訊組,分五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四股辦事。
十一、監察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民雄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三、佳里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四、新化稽徵所,分五股辦事。
十五、安南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六、東港稽徵所,分三股辦事。
十七、潮州稽徵所,分四股辦事。
十八、恆春稽徵所,分二股辦事。
〔立法理由〕 一、依據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為財政部之次級機關,
位階為中央三級機關,惟於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時確立四級機關之編
制,編制表迄今未再調整,職務配置及職務列等等組設結構均較其他
中央三級機關為低,配合本次職務列等調整及編制表修正事宜,且為
符合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架構,並與財政部所屬
其他機關組織架構取得衡平,修正本局組織架構,將現行局本部一級
單位十「科」整併為六「組」,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營所稅組,分三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四款審查一科調
整移列。
(二)第二款綜所遺贈稅組,分三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五款審查二
科調整移列。
(三)第三款銷售稅組由現行條文第六款審查三科及第七款審查四科
調整移列,通盤考量組織調整後各股業務衡平性,由五股減為
四股辦事。
(四)第四款法務組,由現行條文第九款法務一科及第十款法務二科
調整移列,通盤考量組織調整後各股業務衡平性,由五股減為
三股辦事。
(五)第五款綜合行政組,分四股辦事,由現行條文第一款綜合規劃
科、第二款服務科調整移列。
(六)第六款徵收及資訊組,由現行條文第三款稅務資訊科及第八款
徵收科調整移列,通盤考量組織調整後各股業務衡平性,由七
股減為五股辦事。
(七)第七款秘書室,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款移列,通盤考量組織調整
後各股業務衡平性,由四股減為三股辦事。
二、第八款至第十八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款至第二十二款移列,內容未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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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及管制。
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稅務代理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
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及記帳士法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審查一科調整為營所稅組,爰修正單位名稱。
三、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四款移列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三款移列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增修,其
餘款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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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遺贈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扣繳、非扣繳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三、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案件之規劃及
督導。
四、華僑與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個案調查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管制。
六、遺產及贈與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案件之查核、管制。
七、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八、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審查二科調整為綜所遺贈稅組,爰修正單名稱。
三、第三款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款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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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稽徵作業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二、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管制。
三、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作業之規劃、執行、督導及
管制。
四、營業稅案件之查核。
五、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之查核及督導。
六、檢舉、違章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七、虛報薪資案件之規劃、查核及督導。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相關稅務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其他有關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條審查三科及第十一條審查四科掌理事項已整併由銷售
稅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一款移列。
(二)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款移列,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
修正。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移
列,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六款及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
(六)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七)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六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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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
、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
政救濟與違章業務及案件之規劃、審理、裁罰、督導及管制。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三、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核發。
五、稅務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各稅之行政救濟及違章行政事項、法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法務一科及第十四條法務二科掌理事項已整併由法
務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整併並依實際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新
增相關業務,爰增列第二款。
(三)第三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四款移列。
(四)第四款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款移列。
(五)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整併並酌作文字修
正。
(六)第六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六款移列。
(七)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第七款及第十四條第五款整併並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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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業務方針、施政計畫及作業手冊之彙編。
二、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三、重要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稽徵業務考核及公文檢核作業。
五、各稅審查案件之覆核。
六、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七、國稅稅政法令宣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服務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五條綜合規劃科、第六條服務科掌理事項已整併由綜合行
政組掌理,爰修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移列。
(二)第六款至第八款由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並將
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六款、第六條第四款整併並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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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稅稅款徵收、劃解、退稅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制。
二、國稅欠稅清理、稅捐保全、欠稅移送執行等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
及管制。
三、稅務應用系統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
四、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五、稅務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之維運管理。
六、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七、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八、各項課稅資料之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徵收及稅務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徵收科掌理事項已整併由徵收及資訊組掌理,爰修
正單位名稱。又各款修正情形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由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列。
(二)第三款至第七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移列。
(三)配合實務運作增列第八款。
(四)第九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六款、第十二條第三款整併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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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稽徵所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將現行一級內部業務單位「科
」調整為「組」,第五款配合修正文字,其餘款次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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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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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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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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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室掌理本局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事項。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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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轄區稽徵業務需要設派出單位(稽徵所),掌理所轄地區國稅稽
徵業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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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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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案為全案修正,爰依法制作業規定訂定本規程施行日期,又考量本次修
正涉及一級單位由十科整併為六組、整併股數等組織調整,具高度複雜性
且影響層面甚廣,亦須妥為規劃處理相關配套事項與修正相關規定,及配
合預算編列時程等因素,爰規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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