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本案為全案修正,爰依法制作業規定訂定本規程施行日期,又考量本次修 正涉及一級單位由十科整併為六組、整併股數等組織調整,具高度複雜性 且影響層面甚廣,亦須妥為規劃處理相關配套事項與修正相關規定,及配 合預算編列時程等因素,爰規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