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原稽查組船舶結關業務及
    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移撥倉棧組辦理,現行第二款移列
    至第八條第五款規範,該款爰予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碼頭巡緝及倉
    庫監管業務移列至第八條第七款規範,爰刪除該款部分文字。
三、配合現行第二款刪除,現行第三款至第九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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