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未修正。
二、為應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業務取消及業務需要,調整業務二組
、稽查組、機動稽核組、桃園分關、八里分關及花蓮分關部分組織,
修正現行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有關單位所
設股數:
(一)為應業務二組業務需要,於業務二課下新增業務一股,原業者
服務股更名為業務二股,爰修正第二款。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裁撤該組儀檢一課
及二課所屬儀檢三股及儀檢四股,共四股,爰修正第三款。
(三)機動稽核組於機動巡查課下新增情資股,爰修正第五款。
(四)桃園分關出口業務課下審核股及簽證股業務性質相近,合併為
簽審股,爰修正第十三款。
(五)八里分關業務課下新增總務股,爰修正第十四款
(六)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下新設業務股及海運快遞股,共二股,爰
修正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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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原稽查組船舶結關業務及
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移撥倉棧組辦理,現行第二款移列
至第八條第五款規範,該款爰予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碼頭巡緝及倉
庫監管業務移列至第八條第七款規範,爰刪除該款部分文字。
三、配合現行第二款刪除,現行第三款至第九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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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移撥船舶結關業務及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
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款移列增訂,並增訂第六款;第七款由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五款移列增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遞移至第八款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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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配合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新增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爰增訂第十款
。
三、現行第十款遞移至第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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