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8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11200707940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7條、第8條、第1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一月
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為應稽查組後夜勤相關業務移撥及
花蓮分關海運快遞業務需要,並有效整合業務,統籌人力調度,爰修正本
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業務二組、稽查組、機動稽核組、桃園分關、八里分關與花蓮分
    關部分組織及業務職掌調整,修正該六單位之三級單位數。(修正條
    文第四條)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原稽查組船舶結關業務及
    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移撥倉棧組。(修正條文第七條及
    第八條)
三、配合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新增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修正花蓮分關
    業務職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未修正。
二、為應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業務取消及業務需要,調整業務二組
    、稽查組、機動稽核組、桃園分關、八里分關及花蓮分關部分組織,
    修正現行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有關單位所
    設股數:
    (一)為應業務二組業務需要,於業務二課下新增業務一股,原業者
          服務股更名為業務二股,爰修正第二款。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裁撤該組儀檢一課
          及二課所屬儀檢三股及儀檢四股,共四股,爰修正第三款。
    (三)機動稽核組於機動巡查課下新增情資股,爰修正第五款。
    (四)桃園分關出口業務課下審核股及簽證股業務性質相近,合併為
          簽審股,爰修正第十三款。
    (五)八里分關業務課下新增總務股,爰修正第十四款
    (六)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下新設業務股及海運快遞股,共二股,爰
          修正第十五款。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貨櫃儀器查驗後夜勤作業取消,原稽查組船舶結關業務及
    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移撥倉棧組辦理,現行第二款移列
    至第八條第五款規範,該款爰予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碼頭巡緝及倉
    庫監管業務移列至第八條第七款規範,爰刪除該款部分文字。
三、配合現行第二款刪除,現行第三款至第九款移列為第二款至第八款。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移撥船舶結關業務及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
    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款移列增訂,並增訂第六款;第七款由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五款移列增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遞移至第八款及第九款。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九款未修正。
二、配合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新增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爰增訂第十款
    。
三、現行第十款遞移至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