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配合稽查組移撥船舶結關業務及港區巡緝(含船員行李檢查)業務,
    第五款由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二款移列增訂,並增訂第六款;第七款由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五款移列增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遞移至第八款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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