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
二、現行有關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為臺灣菸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其人員有關進用事項
,係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三、為符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
、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
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酌上開暫行辦法
及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院授人綜字第一0四00三三九四
五二號函訂定「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注意事項」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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