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
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
懲處。
〔立法理由〕
本部就各機構人事業務查核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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