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菸酒公司)及本部印刷廠,其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辦法適用範圍。
二、依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
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
遴用暫行辦法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進用之人員,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規定,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得比照
公務人員有關規定。」復依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部法三字第0
九二二二三五一0一號書函略以,原公賣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
調菸酒公司者,應僅原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
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規定,並續送本部銓敘審定。又上開人員仍以報
送本部備查在案之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員額編制表為依據,沿用原
有作法送本部銓敘審定。」。
三、至本部印刷廠目前仍有部分會計、政風人員沿用原臺灣省政府印刷廠
編制表辦理送審,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其任用資格及任免程序等,
應各依其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爰是類原經銓敘審定之一條鞭
人員送審權益及出缺遞補等事宜,將另專案函報銓敘部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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