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新進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甄試方式如下:
一、各機構甄試得單獨或聯合舉行,試務作業得委託行政機關(構)或民
    間專業機構辦理。
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
    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
    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各機構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其
錄取標準及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機構應依需用名額按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視業務需要列備取
    名額。
二、甄試類科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分
    階段考試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應占考試總成績百分之六十以上。
    但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之。
三、各機構得視甄試類科需要,對各階段甄試或特定科目設定最低錄取分
    數,未達該最低錄取分數者,不予錄取或進入次一階段甄試。
各機構辦理新進人員甄試作業,應依前二項規定訂定甄試計畫或另訂定甄
試作業規定,報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各機構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辦理甄試作業之原則。
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
    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第二項規定,
    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
    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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