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與其他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
員,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依規定程
序進用,不受前條應公開甄試進用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重要管理人員範圍及遴聘方式。
二、菸酒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人員之範圍定義、遴聘權責及程序等
,係依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
及第四點、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
第三點及第五點、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報院核派(定)職務及作
業程序一覽表規定辦理,由本部報院核定,經該公司提經董事會審議
通過後選任;至董事、監察人等遴聘權責及程序,係依行政院所屬國
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財政部派
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
辦理,由本部遴聘核定。另印刷廠廠長遴聘權責及程序,係依行政院
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財
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三點及第五
點、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應報院核派(定)職務及作業程序一覽表
由本部報院核派,副廠長職務則由該廠廠長報本部核派。
三、各機關除本條前所定重要管理人員外,另得應業務實需求進用其他重
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重要管理人員及特殊技術人員之進用,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各機構擬訂項目、職位
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並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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