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 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 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一、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 二、另純勞工身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者,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 及第13條但書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