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
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
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一、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
二、另純勞工身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者,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
    及第13條但書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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