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菸酒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本部印刷廠廠長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得在本機構進用,或進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
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進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第
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第二項)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爰參照訂定迴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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