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指以提供員工退休、失能或死亡給付 為服務對價之基金,且其設立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加人數未達五十人。 二、該基金發起雇主非為投資實體或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三、該基金之提撥除自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退休金及養老金帳戶轉入之 資產外,員工及雇主提撥金額規定係參考該員工受僱所得所設限額。 四、外國居住者之參加人無權請求超過該基金百分之二十之資產。 五、受法令規範且應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