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交換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
金融帳戶資訊;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
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
前項所稱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依我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其位於我國境外
    之分支機構。
二、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或成立之金融機構位於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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