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居住者,指符合應申報國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及生前
屬應申報國居住者之遺產。無居住者身分之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類似法
律安排之實體,視為其實際管理處所所在地之居住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前項所定應申報國居住者:
一、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之公司。
二、前款公司之關係實體。
三、政府實體。
四、國際組織。
五、中央銀行。
六、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指依據與我國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協定
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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