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其門檻之認定應以曆年度之末日為準;如屬具現金價值
之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得以於該曆年度之契約週年日為準。
非以美元計價之帳戶,其門檻之計算應依前項規定之日申報金融機構主要
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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