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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七條
申報金融機構明知或可得而知自我證明文件或證明文據不正確或不合理時 ,不得採用該等文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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