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該契約
所載死亡給付之個人受益人,推定非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金融帳戶非應
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所蒐集受益人相關資訊具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定任一指標,或依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應申報國居
住者,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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