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
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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