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印刷廠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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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印刷廠(以下簡稱本廠)為應業務需要,依據行政院修正之「
    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精簡原因:
  (一)因應本廠組織調整與簡併、業務外包,且無法另行安置而須精簡
        人員。
  (二)因本廠經營方式改變,原有人員無法另行安置且不願留任而須遣
        離人員。

三、實施期間:
  (一)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二)專案精簡係配合民營化辦理,得報經財政部同意,於移轉民營前
        分階段實施,每一階段之間隔最短應為六個月。但本廠因民營化
        期程變更或政策特殊需要,專案精簡實施期間與間隔有調整必要
        時,得由財政部審核後,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

四、精簡員額:
  (一)不得低於本廠現有員額百分之四。
  (二)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員
        額。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在用人費須下降,及除政策因素外不得
        減少盈餘等前提下,得在本年度專案精簡優惠退離人員用人費百
        分之二十五範圍內,於下年度結束前報經行政院同意辦理回補,
        回補人力以不超過該年度原專案精簡優惠退離總員額數為限。機
        要人員列為專案精簡對象者,該機要職缺及員額應不予遞補,並
        配合減列;本廠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
        撤外,均不應列為精簡對象,其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
        ,則其職缺應不予遞補或代理,員額亦應配合減列。
  (三)上開出缺得遴補之新進人員,其薪資標準應參照現有就業市場之
        標準訂定,並於相關人事規章中明訂。
  (四)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得請增員額。

五、適用對象:在本廠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資
    遣規定之人員。

六、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七、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
        1.純勞工: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
          資遣費。但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
            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本廠補足其差額
            。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
            年資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
            低時,由本廠補足差額。
        2.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
          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
          準給付者,其與依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
          資遣給與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本廠予以補足。
  (二)加發給與:
        依法得適用退休、資遣規定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
        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
        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
        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
        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延後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
        月計;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
        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標準給付之自願退休及資遣人員,則依提前退休月數加一
        個月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慰助金(不含一個月
        預告工資)之計支標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不含津貼、加
        給及獎金)。

八、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
    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九、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
        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有損失之勞保
        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
        領老年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
        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本廠,本廠民營化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
        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
        之補償金。

十、(刪除)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九點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
      九點第三款規定繳回補償金。
      補償金之數額由本廠委請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專案精簡
      人員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廠收回原發
      補償金。

十二、專案精簡人員於本廠未移轉民營前不得再任職本廠;本廠辦理專案
      精簡人員其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
      由再任機關(構)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十三、經費:專案精簡人員所需費用,由本廠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其不足
      部分,由本廠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專案精簡係以自願為原則,惟為應本廠業務需要,必要時得
      組織甄審小組,將工作績效不佳人員,逕予列入專案精簡。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專案精簡,應先將專案精簡期間及人數函報財政部核
      定,財政部核定時並應副知行政院主計處及人事行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