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印刷廠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09800507051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 、第11點;刪除第10點(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 80027219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九、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
        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有損失之勞保
        已投保年資者,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
        領老年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
        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本廠,本廠民營化後則繳回原事業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
        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
        之補償金。

十一、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九點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同意依第
      九點第三款規定繳回補償金。
      補償金之數額由本廠委請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專案精簡
      人員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廠收回原發
      補償金。
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