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 麻種子。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 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 (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 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