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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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懲治走私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現行法規)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
      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
      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
      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
      、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