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
    的。

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開戶應注意事項:
        1.櫃員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
          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若屬個人開戶,除身分
          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
          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非個人戶部分,應提
          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戶。惟繳稅證明不能作為
          開戶之唯一依據。另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
          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
          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應確實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
          及身分資料,若查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開戶。
        3.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應予以婉拒。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
          應予以婉拒。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
          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6.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7.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
          以婉拒。
        8.存戶開戶應上網查詢存戶身分證領用情形,若有異常應再向存
          戶確認,以防範詐騙集團以偽造身分證件開立帳戶。
        9.受理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應建立影
          像檔案,並參照「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
          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10.其他開戶應注意事項悉依本會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採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公文掛號函復
          ,以便證實。
        2.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面
          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三)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新台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
          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或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以書面表格申報),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客戶如有下列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憑
          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
            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
            累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
            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3)交易款項源自「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FATF)」
            所列舉不合作國家名單等地區匯入,五個營業日內提現或轉
            帳,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
            無關者。(每季應自行於「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
            (FATF)網站( www.fatf-gafi.org)  」下載所列舉不合
            作國家名單予以更新檔案資料。)
         (4)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
            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
            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者。
         (5)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
            據(如本會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購旅行支票等
            ,其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而
            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6)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本會認
            定屬異常交易者,如下列情事:
            A.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
              一帳戶),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
              無關者。
            B.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帳戶突有大額現金出入(如存入大額
              票據要求通融抵用),且又迅速移轉者。
            C.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
              無關之大額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D.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或分散方
              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
              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E.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
              有關交易流程者。
            F.每筆存、提金額相當且相距時間甚短。
            G.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H.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
              戶。
            I.同一帳戶或同一客戶透過不同帳戶分散交易,並經常有多
              筆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J.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敘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K.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
              該涉案人在金融機構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L.數人夥同至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M.其他明顯異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
              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
              原因者,或以鉅額(數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
              洗錢交易者。
            N.對結購大額外匯、旅行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但其
              用途及資金來源交代不清或與其身分業務不符者。
        3.對於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可免辦理確認客戶身分、
          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惟若發現有疑似洗
          錢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制第八條規定辦理:
         (1)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
            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基金,因法
            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2)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
            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
            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
            依規定辦理。
         (3)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4)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之期貨保證金專戶。
         (5)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其繳款
            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
            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
            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6)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
            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本會確認有事實需要
            ,得將該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
            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上開免
            申報情形,本會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象
            與本會已無往來關係,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
        1.信用部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
          人者,可免確認身分。
        2.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除前項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
          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3.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確認客戶程序
          之紀錄方法,由信用部依本身考量,根據一致性做法之原則,
          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遵循之事項:
        1.信用部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臨時性客戶進行金融交易超
          過一定金額時或懷疑客戶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時,應從政府核
          發或其他辨認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並加以記錄。
        2.應對委託帳戶、由專業中間人代為處理交易及對信用部商譽具
          有高風險之個人或團體,要特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作為。
        3.應特別留意非居民型之客戶,瞭解這些客戶選擇在本會信用部
          開設帳戶之原因。
        4.應加強審查私人理財金融業務客戶。
        5.應加強審查被其他銀行拒絕金融業務往來之客戶。
        6.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該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確認客戶程
          序,且必須有特別和足夠之措施,以降低風險。
        7.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信用部如果得知或必須假設客戶往
          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
          往來關係。
  (三)帳戶及交易持續之監控:
        1.信用部應逐步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可疑交易。
        2.對較高風險帳戶加強監控。
        3.信用部應特別注意沒有明顯經濟目的或合法目的之所有複雜、
          不尋常大額交易或所有不尋常型態交易;信用部應儘可能審視
          上述交易之背景及目的,並將所發現建立書面資料;該書面資
          料至少保留五年。
  (四)對客戶及本會職員應注意事項
        1.顧客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屬主管:
         (1)當被告知其通貨交易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分時,客
            戶仍堅不提供填寫通貨交易所須之相關資料。
         (2)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職員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
            表格建檔。
         (3)意圖說服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7)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8)意圖提供利益於職員,以達到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2.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經辦事務予以抽查,必要時可
          洽請稽核單位協助:
         (1)職員之生活方式突有明顯改變或與其薪資所得顯不相當。
         (2)職員依規定應休假而無故不願意休假。
         (3)職員無法解釋其自有帳戶之大額款項進出。
  (五)內部申報流程規定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1.本會由信用部主任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工作
          之執行;各分部由該主任專責督導該項工作。
        2.對疑似洗錢交易申報流程規定如下:
         (1)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應立即陳報單位主
            管。
         (2)各單位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為應行申報事項。
         (3)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依式填寫申報書。
         (4)申報書陳經本會主管轉陳總幹事核定後,應立即向法務部調
            查局申報;並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10個營業日內完
            成。
         (5)如屬明顯重大緊急案件,應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
            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送書面資料。(應依據九十二
            年八月四日台財融第0920035253號函檢附統一申報表格予受
            理申報之法務部調查局。)
        3.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對於已結清帳
          戶者之相關資料,如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帳戶資料、通訊資料
          等,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六)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1.依前項規定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
        2.本申報事項有關之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
          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七)稽核單位對本項工作之職責
        1.稽核單位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
          ,定期辦理查核。
        2.稽核單位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行簽報
          信用部主任及總幹事核閱,並提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3.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予議處
          。
        4.稽核人員應對信用部之大額交易抽查,並瞭解其交易之正當性
          。

四、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員工訓練
  (一)職前訓練:信用部新進職員之內部訓練,應安排有關洗錢防制法
        令及金融從業人員法律責任訓練課程,使新進職員瞭解相關規定
        及責任。
  (二)在職訓練:
        1.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應於短期內對職員實施法令宣導,介紹洗
          錢防制法及其有關法令,並講解本會之相關配合因應措施,有
          關事宜由企劃稽核單位負責規劃後,交由員工訓練單位負責辦
          理。
        2.平日之員工訓練中,應定期安排有關之訓練課程或專題演講,
          以加強職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之功能,並避免職員違法
          。
        3.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除介紹相關法令外,並應輔以實際案例,
          使職員充分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類型,俾助於發覺「
          疑似洗錢之交易」。
  (三)專題演講:為更充實職員對洗錢防制法令之確認,本會得邀請學
        者專家蒞會演講。

五、本會申報之疑似洗錢案件,對檢調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相
    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六、本會應就所訂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由信用部主任召集相關單位主管定期
    檢討。

七、本注意事項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陳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