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洗錢防制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條第二項機構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置,爰將第一項序文及第四款
      原有關財政部之內容一併配合修正。
  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三、以銀樓及外幣收兌處為例,其經營型態各異,組織規模與一般金融
      機構差異極大,絕大多數業者實無能力自行訂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
      ,為便於銀樓及外幣收兌處等業者遵行,俾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
      理,爰增訂第二項,凡屬適用第五條第二項之機構,其洗錢防制注
      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