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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二條
員工服務滿三年因病或因事不能繼續服務者應以書面層呈理事主席核准 辭職,核准辭職之員工得一次發給退職金,其支給標準,應提經社員代 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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