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員工因左列情形之一而被裁遣者應一次給與資遣費,其支給標準應
  提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一、本社解散、合併或編制縮減無法安置工作者。
  二、所屬單位裁撤,業務減少停頓無法調派其他工作者。
  三、身殘體弱不能勝任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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