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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九條
本社員工之聘僱,應發給聘僱通知書,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到職期限 及應繳證件名稱。受聘僱人員應於收到該通知書十日內檢附應繳檢證件 向本社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予銷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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