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職等及以下職等新進人員應施以職前專業訓練及試用三個月以上,
  試用期滿經考核或測驗合格,始得正式任用。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有計畫安排其工作學習項目並指派熟悉業務人員予
  以輔導及負責考核。
  新進人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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