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不得任用左列人員:
  一、理事主席、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二、理監事、副總經理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三、其他員工之配偶及一親等以內血親。
  前項規定對已在任者不在此限,惟不得擔任互為牽制業務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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