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職等任用之基本資格如左:
一、第十三、十四職等應依照財政部頒訂「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
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六條規定條件辦理。
二、第十二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財政、金融、合作等有關
職務行政主管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十一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第十一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財政、金融、合作等有關
職務行政主管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六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十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第十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九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第九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八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第八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領組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七職等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第七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辦事員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六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八、第六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畢業經本社辦事員考試或甄選及格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助理員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五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減為二年)。
九、第五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經本社助理員考試或甄選及格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雇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四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減為二年)。
十、第四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本社雇員考試或甄選及格
者。
(二)曾任本社第三職等見習生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減為一年)。
十一、第一、二、三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見習生: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本社見習生考試或甄
選及格者。
2.國中以上畢業曾任本社服務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警衛:應經當地警察機關之推荐或認可具有警衛知能者。
(三)司機:應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合格駕駛執照,實際駕駛經驗二
年以上而無違規紀錄者。
(四)技工:視實際需要,聘僱具有專技人員。
(五)服務生、工友:品行端正、能刻苦耐勞者。
十二、特殊技術人員或臨時人員應具備資格,由理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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