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職等任用之基本資格如左:
  一、第十三、十四職等應依照財政部頒訂「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
      暨經理人選聘準則」第六條規定條件辦理。
  二、第十二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財政、金融、合作等有關
          職務行政主管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十一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第十一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財政、金融、合作等有關
          職務行政主管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六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十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第十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九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五、第九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襄理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八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六、第八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領組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七職等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七、第七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機構辦事員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本社第六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八、第六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畢業經本社辦事員考試或甄選及格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助理員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五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減為二年)。
  九、第五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經本社助理員考試或甄選及格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雇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本社第四職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得減為二年)。
  十、第四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本社雇員考試或甄選及格
          者。
    (二)曾任本社第三職等見習生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但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減為一年)。
  十一、第一、二、三職等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見習生: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本社見習生考試或甄
              選及格者。
            2.國中以上畢業曾任本社服務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警衛:應經當地警察機關之推荐或認可具有警衛知能者。
      (三)司機:應持有交通部發給之合格駕駛執照,實際駕駛經驗二
            年以上而無違規紀錄者。
      (四)技工:視實際需要,聘僱具有專技人員。
      (五)服務生、工友:品行端正、能刻苦耐勞者。
  十二、特殊技術人員或臨時人員應具備資格,由理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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