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員工: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包括緩刑及假釋)。 四、宣告破產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在該信用合作社借款或保證借款逾期尚未清償者。 六、虧欠公款者。 七、曾受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解職者。 八、曾犯詐期、背信罪經判刑有案者。 九、正受拒絕往來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