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社員工:
  一、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包括緩刑及假釋)。
  四、宣告破產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在該信用合作社借款或保證借款逾期尚未清償者。
  六、虧欠公款者。
  七、曾受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解職者。
  八、曾犯詐期、背信罪經判刑有案者。
  九、正受拒絕往來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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