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新任員工除第一、二、三職等人員,應參酌其學歷及經歷敘薪外,其餘
  各職等人員應自其初任之職等最低一級起薪為原則,惟試用或實習期間
  得酌予折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