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用人費總額,不得超過營業收入一定百分比,年度盈餘應保持總收
  入一定百分比,否則應酌降用人費。
  前項一定百分比依照財政部規定。
  用人費包括薪給、公費、車馬費、各項加給、各項津貼及福利金、超時
  工作報酬、服裝費、各項獎金、支付退休、退職、卹償金及提撥退休、
  退職、卹償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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