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較低職等人員代理較高職位之職務,或較高職等人員辦理較低職位工作
  時,仍按該員原等級支薪,但非主管不得支領主管加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