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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較低職等人員代理較高職位之職務,或較高職等人員辦理較低職位工作 時,仍按該員原等級支薪,但非主管不得支領主管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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