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人事管理人員,對在職員工之保證,應注意辦理對保,並查核保證
  能力,如認為有換保必要時,應即通知換保,逾一個月未辦妥換保手續
  者,報請理事會予以解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