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產假、休假等七種,依左列
  規定辦理之: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逾七日,但因特別事故經總經理簽報理事主席
      核准得延長五日。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連續請病假三日以上者
      ,應附合格醫師診斷證明書,續假時亦同,但全年合計不得逾二十
      日。
      如因疾病必須長期治療或休養者,其超過期限得以事假、休假抵銷
      ,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得經理事主席核准延長之,理事主
      席不駐社者得由總經理核准,其延長時間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三、婚假:本人結婚時得請婚假,但不得逾七日。
  四、喪假:
    (一)一等血親之喪,不得逾七日。
    (二)二等血親、一等姻親之喪,不得逾三日。
    (三)三等血親、二等姻親之喪,不得逾二日。
  五、公假: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給公假,其期限視實際需要由總
      經理決定之。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政府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依法受兵役檢查,各種兵役召集,或軍政機關調訓。
    (三)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治療者。
    (四)其他經理事會核准者。
  六、產假:本人生產時得請產假六星期,流產者得酌請流產假。
  七、休假:為業務上稽核需要及獎勵員工正當休養,各社應訂休假制度
      。
  休假期限由理事會按員工服務年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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