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產假、休假等七種,依左列
規定辦理之:
一、事假:全年合計不得逾七日,但因特別事故經總經理簽報理事主席
核准得延長五日。
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連續請病假三日以上者
,應附合格醫師診斷證明書,續假時亦同,但全年合計不得逾二十
日。
如因疾病必須長期治療或休養者,其超過期限得以事假、休假抵銷
,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者,得經理事主席核准延長之,理事主
席不駐社者得由總經理核准,其延長時間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三、婚假:本人結婚時得請婚假,但不得逾七日。
四、喪假:
(一)一等血親之喪,不得逾七日。
(二)二等血親、一等姻親之喪,不得逾三日。
(三)三等血親、二等姻親之喪,不得逾二日。
五、公假:員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給公假,其期限視實際需要由總
經理決定之。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政府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依法受兵役檢查,各種兵役召集,或軍政機關調訓。
(三)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治療者。
(四)其他經理事會核准者。
六、產假:本人生產時得請產假六星期,流產者得酌請流產假。
七、休假:為業務上稽核需要及獎勵員工正當休養,各社應訂休假制度
。
休假期限由理事會按員工服務年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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