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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員工未經准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經證明屬實 者外,應以曠職論,並得予適當處分,曠職應按日扣發一切薪給,連續 曠職三天或一年中曠職滿七日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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