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員工未經准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經證明屬實
  者外,應以曠職論,並得予適當處分,曠職應按日扣發一切薪給,連續
  曠職三天或一年中曠職滿七日者免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